第188期

不能让消费者成冤大头

2021年05月28日 14:09:00

水母网首席评论员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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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是【评瞰天下】第188期

据YMG报道,烟台李先生持胜利路一汽车美容店600多元的消费储蓄卡,因店家“停业装修”而无法消费。李先生所知道的是,和自己一样被“坑”解散的还有一个400来人的微信群。

持保养卡消费者,欲退钱却遭遇困难,这个结果让人不太爽。

该事经过曝光后,“商家”终于出现,虽没跑路却让消费者虚惊一场,心里一咯噔,身体一趔趄。

这样的“速度”要是用来退款,那还说得过去。但即使没“跑路”,也出现得有点被动,有点晚。

该事件也让类似“停业装修”“商家跑路”的话题,再次为市民关注。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让消费者成冤大头。

近年来,各地预付卡发卡商家“跑路”事件频频发生。老姜在《烟台晚报》就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新闻: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佳世客附近的一个加油站,也玩了套路——他们用纸票换掉了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有心机”地将本来无时间限制变成了有时间限制,而换票时他们却口口声称没时间限制,因而导致消费者遭遇了“狸猫换太子”。更让人气愤的是,最后他们索性“跑路”,留下的所谓客服根本联系不上。

不让消费者成为冤大头,需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第一,消费者应谨慎办卡,切莫因贪图一次消费的高折扣而落入商家制造的“陷阱”。办卡前,要查看商家营业执照,了解具体条款,明确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权。预付款消费出现的问题颇多,但不少消费者嫌麻烦或认为数额小,不愿走上诉讼道路。在预付卡消费遭遇问题时,应尽快向消协、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确定有携款潜逃嫌疑的,应尽快到公安部门报案。

此外,老姜也呼吁完善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执行上多下功夫。

2012年,商务部就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家必须写明“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却用“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设置重重障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如果发生企业“跑路”事件,就能用这笔资金来赔付。

更遗憾的是,这主要针对的是商场、超市等备案过的企业,并不是所有商家都能自觉遵守这一规定。显然,这需要强制性地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以解决目前监管中的法律盲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湖北省曾修法拟将商家卷款“跑路”视为欺诈行为。这无疑对于防止商家“跑路”,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回头再看新闻,即使本文开头的商家最终没跑路,该事件也一样有反思价值。

专栏策划:高春宽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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