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期

人才观④:弃穆桂英,南辕北辙

2021年07月07日 08:42:00

水母网首席评论员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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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是【评瞰天下】第240期

纵观全国,一些招聘企业宁要“男差生”不要“穆桂英”的做法,让人隐隐地感到性别歧视仍是女大学生就业的门槛。

企业招聘仍存“歧视”,男女有别真是道“坎”?

面对用人单位许多形形色色限制女大学生的要求,我们不禁想问:女大学生就业,招谁惹谁了?一些招聘公司都清一色只招男大学生,更让人对“歧视杀伤力”印象加深。

在经济涌动和就业压力增大的当前,女性大学生被企业单方面提高门槛,既有市场规律在起作用,更有企业的人为“挑剔”甚至“霸王条款”。一企业招聘负责人就称:“女生将来结婚生子,请假是大问题。即使女孩比男孩优秀很多,我们也不愿意录用女孩。”这种宁要“男差生”,也不要“穆桂英”的倾向,确如冷风吹得人头疼。

近年来,职场频现对女大学生的不公平——在烟台一招聘会上,一私营公司向应聘女大学生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不予录用;南京一公司招聘财会人员时,向应聘女大学生提出,必须5年内不得怀孕,否则不予录用。

求职权和生育权,是每个女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女性的合法权利。而如今却不幸被企业忽视,并成为拘囿,显然既有悖招聘道德,又涉嫌违法法律。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工作期间的生育,不但不能不顾,哺乳还应享受假期和补助,这是女性生育权不容侵犯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是对女性这一特殊性别特殊群体的善意关怀和保护。

当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求职权和生育权本应是女大学生正常享受的两种权利,怎么能被企业看成博弈关系?企业的“结婚生子请假不方便”以及“不怀孕协议”等附带条款,不正是将女大学生的求职权和生育权完全对立了吗?

这,无疑暴露出现代社会一个非常典型的“倒逆”现象:女性的生育权遭到歧视和轻怠,已经成为健康招聘活动中的“瓶颈”。

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润,没错,因此一切看似不利的因素都会被排斥。但要知道,追求经济利益也应当在底线之上舞蹈。纵观那些充满人文关怀的优秀企业,他们都有短期效应和长期规划,尤其在女职工生育问题上,持长远目光者会将“劣势”向优势转化,除给女职工放产假、照发工资外,还会给予额外的福利补助,这正是体现企业凝聚力、塑造企业文化的大好时机。

“不怀孕协议”,以“非正常”姿态生存于现实生活,“茁壮”成长为企业招聘活动中的“畸形体”,这种典型的就业歧视,背后充斥着对女大学生的傲慢与偏见。如此协议,是并不符合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霸王条款”。其出现,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协调和约束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和用人制度方面尚存“盲点”,以致一些企业“很霸道”。因此,只有对违反劳动法、侵害女大学生生育权的行为严格执法,才有助于消除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

“穆桂英”,无疑是南辕北辙之举,并不妥。


专栏策划:高春宽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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