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期

就业歧视,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2022年08月14日 18:23:26

水母网首席评论员 姜春康

据水母网报道,日前河北秦皇岛陶女士在国内一著名招聘网上看到,一室内游艺馆招聘信息称“不要工资,用爱发电(100%录用)”。客服称,若违法不支持。区劳监称,将与公司沟通。

老姜认为,招聘“不要工资100%录用”是噱头。如果是正规的招聘,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零工资如果属实,的确和劳动法相悖。如果提供吃+喝+住+工作服+社保公积金这样的条件,那这也不算完全是“不要工资”。显而易见,该招聘口号更像是一种噱头,而不是实操。

如果该公司老板真是这么想的,那么他一方面涉嫌违法劳动法,那该招聘网肯定也不会包庇,另一方面,这也算是一种就业歧视,歧视的是很多正常求职者。

关于就业歧视,之前发生过一河南籍90后女孩在登录平台招聘app客户端查询发现,应聘的“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岗位,公司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显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她起诉了,最终胜诉——她认为招聘单位拒绝录用的行为不合法,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向她口头道歉,并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她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换言之,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因素来拒绝录用的,否则就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河南90后女孩胜诉的事件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就业歧视现象,诸如不要怀孕女性、不要独生子女、不要某某地区求职者等等现象,求职者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姜强烈呼吁,相关部门能与时俱进制定出更加接地气的包括女性在内的求职者权益的措施,以及对相关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办法,不要再让那些有就业歧视的企业,带着镣铐疯狂跳舞了。



专栏策划:高春宽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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