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期

莫让高温津贴蕴含的人性味变了味

2021年07月14日 08:12:00

水母网首席评论员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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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是【评瞰天下】第247期

7月高温来袭,“高温津贴”再成热点。

烈日下,劳动者坚守一线,挥汗如雨,辛勤工作。这,也让“高温津贴”四个字变得很有人性味。

日前,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今年,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上调,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从6月起到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酷暑之下,从事建筑、环卫、快递、交警、铁路巡护、高空作业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顶烈日高温作业,容易引发中暑甚至危及生命,值得尊敬更应该对他们给予特殊照顾。

其实,早在2012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有获得高温津贴、缩短工作时间乃至停工休息等权益。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保护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不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等高温劳动保护不力的情况,这也意味着加大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制度关怀,更显情怀。

我国劳动者高温津贴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及时到及时,值得肯定。但将关怀严格落实到位,更考验企业“良心”和部门执行。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多地发出高温劳动者保护令,但发放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

最值得“痛恨”的不少单位明知道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却假装不见,只有被批评被责令整改时才行动,查处不到就省下这笔高温费。

劳动者的“清凉权”不容践踏。

高温津贴不是福利,而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权益,对企业来说,不发报酬是违法行为,需要担责。这更需要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

因此,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迫在眉睫。同时,亟需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畅通举报通道,收到举报就认真查,查到就不能手软。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制度性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劳动者通过起诉来解决此类问题,即便有主张高温津贴的,也是在起诉拖欠工资等劳动待遇时“顺带”主张,这样的维权困境并利于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老姜也呼吁工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发挥作用,能够给予基层劳动者必要帮助。

只有提高违法成本,让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真正感受到“痛”,才能阻止他们不再在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高压线下,睁一只眼闭一眼玩躲猫猫。

有新闻反映,酷暑之下,部分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替代高温津贴的情况,一些地方甚至有拖欠高温津贴的问题。拿绿豆汤当高温津贴,是对政策的误读,千万不可容其错上加错。

高温津贴就是津贴,是法律框架的权益,不是物品,不可替代。企业可以在津贴给予物质补助,但不可用解暑物品取而代之。

一言蔽之,千万不能让高温津贴中蕴含的人性味变了味!

专栏策划:高春宽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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