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期

明星代言,不能光吆喝瞎忽悠

2021年11月07日 08:05:00

水母网首席评论员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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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是【评瞰天下】第354期

终于有人对明星代言套上紧箍咒了!

据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制定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体验过的商品和服务。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了解拟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不得为未使用过的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给明星广告代言套上紧箍咒,从法律上给予管束,是进步。

明星就该不能代言未使用过商品。以往,不少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冲“脸熟”而吃亏,摆出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消费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认栽。因此,明确明星代言无论知情与否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很有必要。

实际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一条引人注目:“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如今,进一步要求明星代言不能光吆喝更要先使用,这种做法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亦是对明星有可能被动卷入的虚假广告代言风波的一种保护。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纵观代言市场,一些明星为了经济利益,有意的或无意代言了虚假广告,若按以往法规,追责对象只直指企业,而非明星本人。明星除了损失公信力和号召力上,依然从虚假广告当中获得了极大的经济收益,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明星做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

从陈小艺代言的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到巩俐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再到李丁代言的高钙片等,尽管这些广告被一一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对虚假广告代言明星追责,弥补了我国法律空白,而严格要求明星代言产品需先使用再推荐,则进一步将这种责任细化、具体化,对消费者来说善莫大焉。

代言者须实际使用产品和服务,否则就可能被法办,我国《广告法》新规有利于严格约束明星代言,同时增加明星代言广告风险成本,也能有效提高公众监督。

其实,对明星代言“严”一点,完全符合国际潮流趋势。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就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韩国则用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言蔽之,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要求明星必须使用产品后才能代言,都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善举。

专栏策划:高春宽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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